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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双方接到法院通知都来到法院,公司这边由李浩文、闫主任、胡天海和代理律师出面,被告方三兄弟和他们的代理律师也同时出现,调解方是法院安排的两位调解专员。
“具体情况我们都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原告的诉讼内容和理由我相信被告方也看了,也知道有可能面临的处罚;被告方通过这次事件的当事人,他的母亲向原告方请求调解并获得认可,我这样表述没有问题吧?”
调解员说完双方都点头认可,这都是陈述事实。
“原告方或者律师可以提出你的调解要求?”调解员说道。
“被告方的行为是以获得我当事人财产为目的的行为,并且存在伪造现场,并且诋毁其声誉的行为,并且导致我当事人被拘留。而我当事人本身是处于助人的目的采取措施,期间没有存在任何不当行为,并且为被救助方无偿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被告方的行为不但诋毁我当时人声誉,并且给他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压力,严重扰乱了他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并且形成了极大的精神困扰。我当时人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三十万,误工及诉讼费用三万五千,合计三十三万五千元。”
“并且要求被告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干扰其本人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否则将不再接受任何调解,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将当时协商好的内容,全部陈述清楚明确。
被告三人也考虑过,钱没了可以再挣,一旦进了监狱就什么都没了,甚至家有可能也没了,那毕竟是十年以上。
得到调解人员示意,被告方律师开始发言:“原告方所说的精神损失费没有任何依据,并且没有做出任何损害对方声誉的举动,不构成对方所说的精神压力及社会压力,反对支付对方三十万的精神赔偿金。”
就这样原告方不断讲述自己所受到的伤害,以及需要获得赔偿,以及需要赔偿的依据,其中包括对方敲诈不成不应当就此解脱,而不承担应该有的责任。
被告方律师虽然在极力驳斥原告方律师条件不合理,但并未直接推卸被告方造成的事实。只是在最大限度的驳斥要求的不合理性,为被告争取减少赔偿额度。
法院调解人员也在不断记录双方的理由,同时也在寻找双方坚持的关键点,差不多四十多分钟之后,宣布双方和各自代理律师沟通一下,一会儿争取达成合议。法院调解人员也分别与双方接触,看看到时候是否有协商的余地。
“其实我们同意和解不走法院判决这条路,已经考虑到对对方家庭的影响。如果对方还坚持减少赔偿额度的话,连同误工及诉讼费和精神损失费,绝对不能低于三十万,这是我们的底线了。我希望对方也考虑一下,一旦进了监狱恐怕失去的不仅仅是金钱。”
胡天海的代理律师将自己的观点和让步告诉了调解专员,其实这一点调解人员也能理解,一旦被对方敲诈成功了,原告可不仅仅是损失三十万,还要担上肇事逃逸的罪名。
经过将近半个小时的等待,调解员拿着一式三份的和解书出来,上面都留出了签字的地方,其中也有调解元签字的地方。三方再次坐在一起,就是看是否还有异议
“你们双方都有自己坚持,但经过我们沟通调解,基本上也算是满足了双方要求,这是和解书,双方都审核一下,看看是否还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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