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9 发行版权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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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都在试图利益最大化。显然,即使到了最后,哈维还是在压价。
一百五十万的版权费,再加上百分之十五的票房分红,这几乎可以说是一个笑话。兰斯知道这一点,哈维也知道这一点。
一般来说,电影收入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票房收入和周边收入,后者包括了录像带租赁、周边产品、主题公园等繁多的名目,前者就是人们所熟悉的电影票房了。
一部电影收获票房之后,将会分别落入三方的口袋:院线方,发行方,制片方。
院线方会制定两种方式来获取分红,一种是议定保底价,比如这部作品在若干银幕上映四周,支付十万美元,这是固定的,制片方多挣多得,少挣就赔了;不过在北美都是采用第二种方式,分成。
分成的结构十分简单,目前发行方与院线方的惯例就是,前三周九比一,发行方拿九成的票房,院线方拿一成;亦或者是选择保底七成。
简单来说,比如说一部电影的票房是一万美元,扣除固定开支的九百美元,那么得到的数字是九千一百美元,这是第一个选项;而保底七成是第二个选项,是在不扣除开支的情况下乘以百分之七十,这个数字将会是七千美元。发行方都会看,这两个选项哪个数字大,就选择更大的那个数字作为收入。
从第四周开始,比例就是六比四,第六周是五比五,第七周是四比六,第八周是三比七。换而言之,播放时间越长,院线提成比例越高。这也是为了鼓励电影院更久的放映影片。当然,这个数字只是惯例,根据作品的不同,会有一些变动,比如说大制作电影九比一分红持续时间就会相对来说长很多。
其中,所谓的“固定开支”,事实上这个数字也不是固定的,会根据院线内部播放银幕的多少、播映厅的大小而发生改变,这也是第一选项和第二选项会互有高低的原因。
扣除数字的上下浮动之后,整体而言,院线方平均可以拿走电影票房的百分之四十。剩下百分之六十则由发行方和制片方瓜分,一般情况下,发行方的分红比例在百分之十五到二十之间浮动,而制片方则拿剩下的百分之四十到百分之四十五。
其中,制片方的分红还需要分成两个部分,一份给制片公司自己,一份给包括导演、演员、编剧、制片人在内的剧组成员。正常情况下,制片公司留下百分之十五到百分之二十,其余则由剧组获得。
举例说明,“上帝之城”拿到了一千万美元的北美票房,那么院线方会拿走四百万,发行方会拿走一百五十万,制片方拿走一百五十万,剧组成员则瓜分剩下的三百万。
如果是大型电影公司,发行和制片身兼一体,比如说派拉蒙影业,那么他们就收获三百万美元;如果是独立艺术电影,制片方和剧组成员不分彼此,又或者是剧组成员不具备分红的资格,比如说“上帝之城”,那么混沌影业就可以把四百五十万收入囊中。
当然,这些百分比都只能说是大致水准,具体百分比还是会根据每个作品的不同情况而发生变化。特别是剧组成员的部分,采用汤姆-克鲁斯这样的大牌,分红比例自然就会更高,如果再加上史蒂文-斯皮尔伯格这样的大导演,那么仅仅是剧组部分的分红就可能高达百分之四十,乃至百分之五十,如此一来,其他三方的收入自然必须相对应得做出调整。
从这里可以看得出来,制片公司是根本不赚钱的,因为他们的分红还需要扣除宣传费用、制作成本等等,不仅不赚钱,甚至还要贴钱。所以人们一般会说,一部电影想要依靠票房为制片公司赚钱,票房只要必须是制作成本的两倍甚至三倍以上,这才是可能的。比如说“上帝之城”,成本三百万,如果收获七百万的票房,那么混沌影业就可以拿到三百一十五万,扣除和宣传费用之后,基本持平。
制片公司真正赚钱的部分,还是周边收入,不过,这又是截然不同的一个系统了。
刚才哈维给“上帝之城”提出了一百五十万加上百分之十五的分红条件,在混沌影业至少可以拿百分之四十票房分红的情况下,任何人都知道是一个亏本的买卖。其实也暗示了哈维的态度,他并不认为“上帝之城”可以赢得票房,这部电影应该是冲击奖项的作品。
兰斯必须承认,哈维的考量是正确的,因为从上一世的发展轨迹来看,“上帝之城”的票房确实不怎么样。可是,兰斯从电影拍摄期间就已经开始策划了,好不容易才制造了今天的局面,也许“上帝之城”无法成为又一部“卧虎藏龙”,但至少可以冲击一千万美元的票房成绩。
他,不会想当然地相信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