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三十五章 天宪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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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的轨迹。
而越是了解姜星火的思想的人,就越容易猜测出按照姜星火变法的道路走下去,未来的世界,更有可能变成什么样子。
尤其是老和尚和姜星火,都做过对未来社会阶层的分析。
尽管在这些分析中,他们极力地掩盖了可能会对传统封建社会以及皇权体制所造成的冲击,但是毫无疑问的是,有人经过长时间的学习和观察而看出来了,这个人就是朱高炽。
如果是别人,那还好说,可他是朱高炽。
这一时让姜星火不知所措了起来。
对于朱高炽和朱瞻基父子,姜星火的态度一直都是很复杂的,他不是小朋友,不会出现“我跟你好所以不跟他好”的幼稚想法,相反,姜星火一直主张聚拢一切支持变法的力量,从来没有把这对父子当做敌人看待,而且一直试图通过思想上的影响,来改造他们。
但目前看来,恐怕是不太成功的。
朱高炽是成年人,而且是位高权重,早就有一套自己思想、处事体系的成年人,从他在北平的所作所为以及来南京后迅速扩张的文官势力就能看出来,这是一个表面温和宽容,但心底极有想法且很难被改变的人。
这种人他可以学习、吸收别人的想法,但想要让别人改变他的想法,却非常的困难。
朱高炽跟朱高煦这个铁憨憨是完全不同的,铁憨憨脑子里没东西,所以很容易被迅速洗脑。
在一张白纸上作画,与在一张画满了画的纸上重新作画,难度是完全不同的。
而朱瞻基聪明伶俐,非常有天赋,虽然也有小孩子贪玩的毛病,但总的来说,还是挺懂事的好孩子。
可经过一段时间在大本堂的教导,姜星火发现,跟于谦相比,朱瞻基有一个很明显的缺点,那就是朱瞻基的性格里,有一种极度好胜且自私的特质,也就是说,朱瞻基哪怕是在与别人做游戏的时候,也绝对不想当第二名,他一定会当最强的那个,他要赢,而且他要所有东西都是自己的。
一个小孩子的性格,当然不能完全归功于先天的秉性,更多地,则是源于出生以来的环境和教育。
朱瞻基生活在一个不安全且充满了竞争的环境里,他的父亲和叔叔们不和,他一直有种不安全感,这种不安全感,让他迫切地希望,把所有资源都抓在自己手里。
而他母亲张氏的教导,亦是如此。
如今燕王成了皇帝,朱瞻基就是朱高炽通往储君之位最大的一张牌。
朱瞻基平时会被迫收敛自己的一些特质,把自己打扮成朱棣最喜欢的样子,但这些特质,在孩童们做游戏的时候,却是一览无余的。
朱瞻基的内心里,是想成为朱允炆那样的皇太孙的,他当然也爱护百姓,但他的这种爱护跟于谦还不一样的,他是把百姓视为自己的私产,自己的私产,当然要加以好好爱护。
这从姜星火对他的随堂提问中,很多次都可以看出。
而这种特质,无疑也是符合历史上仁宣二帝的所作所为的。
朱瞻基在拼命地学习着姜星火的知识,而朱高炽则是在学习并揣摩姜星火的一举一动,这对父子是如此地有主见,以至于姜星火很难影响到他们思想的核心。
被看透布局的感觉并不好,姜星火多了一重顾虑,便不再想要与皇帝争辩什么,而是说道:“那陛下打算如何收尾?若是民众的舆论,与三法司,亦或是陛下的想法不一致,又当如何?”
朱棣当然不能说,他是想让李至刚过关的不那么容易。
不过另一重因素倒是可以解释一番,朱棣把疑似有暴昭余党还在活动的事情告诉了姜星火。
见姜星火始终没有什么表示,朱棣反倒柔声道:
“放心,若是真有万一,朕可发中旨赦他。”
所谓中旨,便是自唐宋以降,皇帝自宫廷中发出亲笔命令,或不通过正常流程而直接交付有关机构执行的圣旨。
《睢州志·袁可立传》载:“袁可立曰:‘杀人者死朝廷法也,即弄臣顾可脱乎’。已而,果得中旨赦之,可立不为动。”
嗯,最终司法解释权归皇帝所有。
事已至此,姜星火也不好多说大吸血虫什么,这时候也只能借势而为了。
不过他的心底,对皇权却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
“终归是难看了些。”
朱棣也知道这样做不好看,但说实在的,昨天他做决策的时候,也没有细细推演有可能发生的结果,只是觉得一切尽在掌握中,不管怎样他都能用皇权来兜底,所以不妨闹大点。
如今姜星火点了出来他也清楚,自己做的不甚妥当,所以虚心请教道:“那依国师之见,该如何处置呢?”
姜星火沉吟片刻,把自己昨晚想的办法说了出来:“不若直接两件事并做一件事,藉由李至刚的案子,推动案例补充法的产生和定期修改天宪的制度。”
强者从不抱怨环境,强者只会抓住机会达成自己的目的。
不待朱棣询问,姜星火自己继续说道:“所谓案例补充法,便是如《大诰》这种,以实际的司法判决案例,来为后世的判决定标杆,类似的案件,自然可以追溯,如此一来,一年复一年之下,虽然不可穷举,但总有接近的时候,遇到棘手的、《大明律》里没规定具体判法的案件,总有一个参考依据,以此律、例并行,有律择律,无律择例。”
老朱的祖训这玩意,说实话,基本坚持到明朝中叶就都报废了,法律制度也是如此。
法律是随着时代的需求而不断变化的,而老朱规定大明的法律就得以他钦定的《大明律》《大诰》为准,而且要万世不移,不增不减,这怎么可能?
哪怕姜星火不插手,案例补充法的诞生,也是必然发生的。
事实上,现在是永乐元年(1403年),如果历史线没有变化,那么到了弘治十三年(1500)明朝的中枢就会制定《问刑条例》二百七十九条,并且于嘉靖二十九年(1550)重修,新增三百七十六条内容,于万历十三年(1585)又重修,新增三百八十二条内容,此后律、例并行。
案例法这种东西,基本上三、五十年就要重修一次,把这些年里遇到的司法判决实践的结果给补充进去。
“律、例并行?这倒是个好办法。”朱棣微微颔首道。
事实上,对于明代惩戒吏治的法律制度,一般人有一个刻板印象,也就是老朱经常把官吏杀的人头滚滚,动不动就扒皮实草,所以是“重典治吏”,事实上,明代对官吏犯罪,尤其是贪污行为的判决并不是以严刑峻法一以贯之的,而是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变化.洪武开国时期,之所以对待官吏犯罪持有的态度是乱世用重典,就是因为元朝法纪太宽泛,吏治太烂,所以老朱在位期间,不仅制定了対官吏惩治严厉的《大明律》,还又搞了一套《大诰》。
嗯,别人是法外开恩,老朱是法外加刑。
到了洪武末年,老朱为了后世的大明皇帝仍然能够继续推行重典治吏的政策,将大诰当中的许多内容规定到了法律当中,洪武三十年的时候,当《大明律》修改版正式颁布天下的同时,朱元璋选择了《大诰》中的三十六条重要条目编纂为《钦定律诰》,附载于《大明律》后,统称为《大明律诰》。
属于法外加刑再加刑了
但是在姜星火前世的历史上,随着明朝中叶《问刑条例》的问世和几次修订,从法律上讲,虽然《大明律》的判决依旧是最高标准,但实际操作层面,对官吏犯罪的惩治逐渐从法外加刑开始逐渐减轻。
“至于定期修改天宪,便是将《大明律》的地位抬高到天宪上去,而《大诰》和其他案例补充法则定性为例法若是有顾虑也不妨加些限制,譬如天宪每隔若干年修改一次,一次最多只能修改几条等等。”
天宪,本就指朝廷最高法令,通常所谓“口含天宪”,指的便是皇帝说话就是法律。
而如此一来,《大明律》高高在上,拥有最高优先级的法律地位,但可根据时代的进步定期修改;《大诰》和其他案例补充法作为例法,则是次一级的法律解释,同时可以不断地补充司法实践。
当然了,在封建时代,任何制度设计,哪怕是开国皇帝亲自定的制度,后面能不能好好维持下去,也是要打个问号的。
但无论如何,有更好的制度设计,总是比没有要好的。
朱棣陷入了纠结。
要搞钱,不动盐法、茶法这些,肯定是不行的,这些都是搞钱的大头。
但只要动,就必然涉及到《大明律》的问题,这些都是白纸黑字写在大明律上的东西。
不过,不光是朱棣想修改《大明律》,其实官员们也想修改,比如《大明律》赋予了百姓对官员的监督权,规定如果地方官员倚仗权势欺压百姓,民众可以把官员捆绑赴京陈诉,虽然这种事情,只发生在朱元璋时代,后来也确实没有另一个朱元璋给百姓做主了,这条法律规定,也就成了一纸空文,但毕竟是让官员们很不爽的规定。
堂下何人,胆敢状告本官?还想押解本官赴京,你吃了熊心豹子胆?
当然了,恐怕不论是姜星火还是朱棣,对于这一条,应该都是想留着的.
但不管怎么说,《大明律》颁行后,朱元璋曾下诏“令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
毕竟是老朱的祖训,朱棣如果光是实际行动违背,他是不在乎的,但是要他下圣旨修改《大明律》,始终还是有一部分顾虑的。
到了这步,姜星火啥都没说,他就这么静静地欣赏着奉天殿里朱元璋的画像。
值得一提是,他发现确实跟后世网络上流传甚广的鞋拔子脸那幅完全不一样。
嗯,想想也是嘛,老朱家都长得差不多,只要皇帝画像一到中年,就是黑胖子或者白胖子,胡子多就有威严,没胡子也显得养尊处优。
朱棣这种狠人,当然不是做事情犹犹豫豫的,只是不需要快速决断,才开始考虑的多一些,若是战场上,生死之间,哪还顾得了那么多。
看着老朱的画像。
“干了!”朱棣心一横,自己心中嘀咕一句。
反正要真下了阴曹地府,老朱也不会原谅他,虱子多了不痒,债多了不愁,他跟老朱对着干不差这一件事了。
“便按国师这个想法来做吧,不过这几日还是要等舆论讨论一番,顺便让纪纲找找机会擒拿那些暴昭余党,这些人还在上蹿下跳,在朝中串联,意图挑起对立,委实让朕心烦不已。”
朱棣继续道:“等三法司会审的时候,国师也列席吧,作为.朕的钦差。”
姜星火眉头一挑,应声道:
“陛下圣明。”
妈的,大吸血虫真是逮到人好用就往死里用。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