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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其他国家,需四国共同同意。
第五条,所有货物的结算以刘佩手中的银币做为标准结算货币。
第六条,缔约国人员在中国境内犯罪后,必须交由刘佩一方进行审判,但其缔约国可以参与旁听。
第七条,缔约四国共同抵御其他国家对印度方向的殖民进攻,同时印度的利益将由四国共享。但新开拓方不得损害已占有方的利益。并且各国致力于维持印度大陆现有邦国的形式不变更,不使其产生可能的统一。
第八条,贸易城周边航道的安全交由四国共同维持。但刘佩负责全部的剿匪舰队,其他三国支付作战费用。不作战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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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伦敦剑桥大学历史系学生毕业论文——《中国近代历史条约解析》
“以上就是条约的大致内容。这份合约后来在历史界被誉为最臭名昭著的十大条约之首!主要原因就是因为签约的四方居然没有任何一方能够代表国家主
体!但是他们居然堂而皇之的决定了近千个国家、土邦和部落的未来归属!”
“从签约人身上就可以看到,其中最接近官方的性质的是尼德兰东印度公司。因为东印度公司当时体量很大,所以获得了政府的授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外签署经济条约。但是涉及到他国主权的条约他们是没有资格签署的。”
“其次,西班牙王国的弗朗索瓦男爵。他出现在远东仅仅是是由于西班牙王国要求他去填补当地战斗力量的空白而被派出的,并没有得到任何其他的授权。”
“至于英吉利王国的克拉克上校,他根本就是英吉利王国派出的一支探险队的队长而已,完全不具备任何签约的条件!但是此人大胆的行动为他挣得了一个子爵的爵位!从此克拉克先生官运亨通,家财万贯!”
“至于本次条约的最大得利方,赤睛龙王。也就是未来的华帝国皇帝,在当时根本就是以一名海盗的身份出现的!”
“但是东方的历史专家们纷纷以刘佩大帝当初就已经就是琉球国王为借口粉饰了这个问题。并称刘佩大帝后来撕毁协议是正确的事情。因为只有刘佩大帝才是拥有全部权利的签约方,其他签约方都不具备签约资格,所以他们所签的协议完全无效。总之这场口水仗在历史学界纠缠了很久也无定论。”
“其实在这个协议当中,得利最大的确实就是刘佩大帝。因为历史学家后期分析过刘佩大帝的兵力,当时刘佩大帝其实完全是外强中干,根本就不具备占领东南亚的实力!”
“他只是像一条河豚鱼一样把自己拼命的吹大,吓跑了敌人而已。然后他趁敌人退却的时候拼命的在东南亚开发壮大自己。最后经过几十年的反复缠战,才彻底将东南亚完全纳入治下。”
“即便如此,大家也承认刘佩大帝选择了一个最恰当的时候,用最少的代价获取到了最大的利益!不得不说,刘佩大帝还是极具战略眼光的!”